广东省某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称“某元精品公司”)通过运营“某元精品”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多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平台注册登记13万余个会员号,从中骗取钱财,涉案金额达4.1亿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舒某某、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2019年4月、5月通过扫码加入到“某元精品”公司,后利用在朋友圈、微信群聊发送“某元精品”商场的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及口口相传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舒某某、易某某发展下线总人数均达4800余人,发展下线层级三层以上,非法获利分别为8.9万余元和10.8万余元。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舒某某、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舒某某、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