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一男子因驾驶的摩托车未年检且未携带驾驶证,车子被交警扣留。该男子竟然将烟头扔入摩托车油箱,幸好交警眼疾手快扑救,没有酿成大祸。近日,该男子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3月20日9时左右,于都交警执勤时,拦下被告人邹某驾驶的蓝色男士摩托车进行检査。经检查发现该摩托车未进行年检,同时邹某未携带驾驶证。交警依法对该车进行扣留,并将该摩托车暂时停放在汽车站交警岗亭旁边,叫被告人邹某携带相关证件到交警队进行处理。中午11时许,被告人邹某以拿摩托车上的物品为由,来到交警岗亭,从交警手中拿到了摩托车钥匙。随后,他打开摩托车油箱盖,将一根点燃的香烟扔进摩托车油箱内,油箱当场冒烟。当时,摩托车旁边还停放着几辆电瓶车,周边人员密集。万幸的是,在场交警及时发现这一险情,并成功扑救。
检察官释法——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体要件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