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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的代价,判刑+生态修复
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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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河长办、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及葛坳乡人民政府在梅江河(曲洋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就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进行现场督促履行。
基本案情
自2019年至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驾驶机动“三无”船舶到梅江水域,使用电鱼等方式捕捞河鱼。期间,曾某某将捕捞的河鱼以每斤10至2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价值共计17798元。
检察履职情况
于都县公安局以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开展了生态损害评估,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到案涉水域开展了现场调查,了解了曾某某家庭情况,查明了曾某某家距离涉案水域较近,具备巡河条件。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以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理结果
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经法庭组织调解,曾某某以义务巡河、增殖放流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打好“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服务美丽于都和幸福河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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