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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
时间:2023-07-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但是,就如何建立科学完善、行之有效、配合有力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实践中存在认识不统一、措施不够精准等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四个突出”,强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

突出特殊处遇理念。一是教育为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心理具有易感性、易变性,对于罪错未成年人,必须集教育、感化、挽救为一体,根据不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就案办案、机械司法等问题。二是修复为重。要根据不同未成年人行为采取适当的分级干预措施,通过一定时间的帮教,既有效矫治修复其心理,摒弃不良行为,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又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佳效应,促进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现代化。三是预防为要。未成年人司法强调的是关注“行为人”本身,抓早抓小,事前防范,教育挽救。要突出“早”,把早发现、早干预贯穿于分级干预全过程、各方面,根据个别化处遇的原理,对未成年人非犯罪的问题行为进行干预,防患未然;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采取专业化矫治帮教,预防再犯罪,帮其真正回归社会。

突出多维度分层。一是按适用对象分级。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结构,可区分为不满十二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两类。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的人身依附性很强,原则上不应当脱离家庭环境,在家庭的配合下接受一系列的干预。对于十二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原则上根据行为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因人而异由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等。二是按罪错程度分级。罪错程度是根据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等进行的分类,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犯刑法行为。不良行为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未成年人自暴自弃、自我危害,若不及时干预会日益严重,甚至走向犯罪的深渊。严重不良行为指已然危害社会,须及时发现制止,视轻重程度由监护人和学校管教,或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管控措施。触犯刑法行为是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行为。对这三种等级的行为因案而异、分类干预。三是按处遇措施分级。处遇措施按功能性质可分为关照类措施,如交由监护人监管、社工服务、心理行为矫治;教育矫治类措施,如学校帮教告诫、公安帮教训诫,包括宵禁令、行为规范令、戒瘾治疗令、社会服务令、观护令等,以及转入专门学校等;刑事类措施,如判处徒刑,接受社区矫正或在未管所服刑接受教育矫治。按层级可阶梯化分为“家庭、学校管教训诫”“公安行政处罚、社会服务和观护、专门学校教育矫治”“附条件不起诉、司法社工帮教、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和观察、回归社会的安置帮助”等。

突出差异性干预。一是精准实施刑事处遇措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结合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条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开展系统性、针对性帮教。对判处缓刑的罪错未成年人,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一案一策”结对帮教,定期会诊,跟踪回访,引导其通过正当正常的方式融入社会;对被判处实刑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要去“标签化”处理,由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所居住社区加强帮教,对困难人员开展救助,促使更好地融入社会。二是建立专门学校,开展专门教育矫治。积极探索建立辐射面广、功能齐全、相对集中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规范学校设置和管理体系,专门学校要具备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科学的教育理念、系统的管理体系、丰富的教学内容、必要的矫治功能、配套的社会服务等条件。三是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化帮教。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包括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等,量身定制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帮教。

突出系统化治理。一是积极介入早发现。检察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线索发现、情况互通、多方联动机制。积极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推动构建公安通报、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格局。积极争取教育部门配合,以情况互通、法治进校园活动、强制报告等为抓手,多渠道收集发现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并配合做好跟踪帮教。密切关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罪错未成年人线索,以审查起诉为重点,落实强制性要求,逐案审查,逐案填写罪错未成年人情况登记表,确保应发现尽发现,及时干预。二是规范流程快处置。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出台罪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责任主体、衔接办法、组织保障。完善内部操作流程,规范文书制作。探索建立检察社会服务中心、青年法治志愿服务队,承担社会化工作转介职能,推动检察社会服务与相关部门、组织常态化联系,有效衔接。

(作者为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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