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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中看证据的排列
时间:2016-07-29  作者:刘文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钟某因与被害人钟某某因经营木材加工生意发生纠纷,钟某蓄意对钟某某进行报复。2013年中秋期间,钟某联系上了被告人吴某,让吴某来于都马安乡“教训”钟某某。钟某带吴某认识了钟某某及其住处,并出资购买了一把斧头、一根水管、口罩等物品。2013年10月16日23时许,钟某见钟某某一个人在木材加工厂,认为是报复的好时机,便打电话给事先住在银坑的吴某,吴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斧头等工具至钟某某的木材加工厂,确认是钟某某后用斧头砍了钟某某的腰间一下,钟某某出于本能的反抗,争抢中吴某的手臂、后背在门上发生磨蹭(公安机关由此提取了吴某的DNA,由此案发),之后吴某逃离现场,途中将斧头仍到马安乡大罗村路边的池塘里。经鉴定,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所列证据如下:彭月英的报案材料、被害人钟某某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照片、犯罪嫌疑人钟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检察机关起诉意见书所指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件照片、犯罪嫌疑人钟某、吴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其他书证。

  公诉人庭审法庭调查时出示证据如下: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协议等;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五、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六、勘验笔录、摄影照片、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七、辨认笔录。

  法院判决书中采纳的证据为“有受案登记表,物证斧头一把,侦查机关制定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等,宾馆住宿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意见书,DNA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明。另查明,被告人钟某家属与被害人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其行为予以谅解,有协议书、谅解书为证”。

  二、证据的排列

  上述公、检、法四次关于证据的出示顺序都不一样,那么证据该如何排列呢?

  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该条仅仅是罗列证据的种类,并不是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出示证据就要按此顺序来出示。证据出示应当分清主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昭示和证明犯罪事实,要分清引用和概括证据的先后顺序,或者将证据分成证明某一案件事实的若干小组,让人一目了然,抓住案件的关节点和关键证据,避免体系混乱,避免将所有的物证、书证等杂糅在一起,使简单案件复杂化或者复杂案件混乱化。

  笔者认为本案中证据应如下排列: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二DNA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三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根据被告人供述从池塘提取的物证斧头一把、辨认笔录;四赔偿协议、谅解书(亦可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组成一组证据);五宾馆住宿登记表;六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七证人证言;八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九证明累犯的刑事判决书。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属于证据?如果是证据,属于哪种证据,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还是被害人陈述?都不是,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这些法律文书证明了案件事实吗?笔者认为没有,其只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程序性材料,公安机关也只是装入第一卷“法律文书卷”,第二卷以后才是“证据卷”。最高院刑事裁定、优秀法律文书、备受社会瞩目的公众人物审判现场鲜有将上述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如高晓松危险驾驶案,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为一证人证言,二鉴定意见,三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驾驶证、行驶证,李代沫容留他人吸毒案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为一共同吸毒人员的证言,二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三物证,现场扣押的吸毒工具,四视听资料,现场尿液检测录像等,小贩夏俊峰杀城管案最高院死刑复核裁定认定的证据有“案发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申某、张某某的血迹和被告人夏俊峰的血迹,证人陶某、曹某、祖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夏俊峰亦供认”。同样,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也不是证据,当然,在一定情况下也能作为证据使用,如受案登记表、办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作为自首的证据材料使用,同步录音录像在非法证据排除中可作为证据作用。此外,刑事摄影照片系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证据。

  三、证据排列的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证据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也是凭借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以作出裁判。公关机关侦查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过程中、审判机关在判决书中,不仅要将证据展示众人眼前,而且还要将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一道紧密相扣的证据链,令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实确认无疑。而要形成“紧密的证据链”,光有证据的翔实性还不够,还应该重视证据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庭审中、判决书中的罗列方式和排列顺序,必须按照刑事案件的客观发展规律来罗列证据,使每一个了解案件、参与案件的人员能够清晰无误地了解案情。尤其是对于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必须逻辑严密、语言明了、结论明确。

  (一)按逻辑性原则排列

  所谓逻辑顺序,即按照事物或事理的内部联系及人们认识事物的过程来安排说明顺序。法律的严谨更体现在逻辑性上,证据的排列应当遵守逻辑顺序,按案件的发展经过来排序。对于一个刑事案件,一般的顺序是先是有人报案,然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对犯罪现场作勘验处理、提取现场相关物证、拍摄照片,对被害人的尸体或身体进行鉴定,对现场的目击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从证言与前期收集的物证中排查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之后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制作讯问笔录,全面掌握整个案件事实情况。如此则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顺序,完整的公安机关破案过程,本文案例笔者就是按此逻辑顺序来排列证据的,先是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提取了DNA,然后进行DNA鉴定,由此锁定犯罪嫌疑人,然后再开展一系列侦查。毒品案件可将扣押清单、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照片、鉴定结论等结果证据以及手机信息单、运输单、汇款单、车票等证据放在第一部分,然后依次排列特情或民警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上述证据也可以相互穿插,形成证明案件事实的若干组证据。

  (二)按犯罪构成要件排列

  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要件揭示了每一个犯罪构成,揭示每一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于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得十分具体的案件,或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均有明确表述的案件,可以按照刑法条文的规范内容及其内涵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来排列证据。典型的如受贿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显然,此罪首先要证明嫌疑人、被告人主体身份,因此出示证据时可以分成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职权范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赃款去向等四组证据,这样脉络清晰地显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条文或者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吻合。

  (三)按证明力大小排列

  以证据来源划分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表现形式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证明方式可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而言,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实物证据大于言词证据,直接证据大于间接证据。证据出示亦可按照此模式来排列,先引用和概括证明力强的证据,然后依次引用和概括证明力一般的证据,形成从强到弱的阶梯结构。此外,在一个案件中常有多份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其多份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的排列更是需要按照证明力的大小来排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当然,在法律上八类证据之间并没有天然的高低之分,在具体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证明力大小。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证据出示还应当坚持有利于庭审、有利于旁听原则。对于被告人而言,进入法庭,可能会诚惶诚恐,他们最希望知道的是最后会判刑多久,对于证据的出示很多时候都是唯唯诺诺,对于旁听人员而言,很多人是第一次进入法庭,他们看不到证据材料,他们渴望的是直截了当地进入案件庭审,直接了解案情,这也是为何笔者认为受案登记表、拘留、逮捕通知书、取保候审、户籍信息、办案说明等法律文书、材料不是证据的一个原因,很多旁听人员可能都是第一次才听到“取保候审”这个名词,他们根本不知道这个名词是什么意思,没有必要出示。审判公开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旁听人员通过庭审了解案情,作出自己的内心判断,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有罪,法院是否公正处理,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关键就在于证据出示,证据出示必须严格进行,而不是毫无章法。像本文案例中,作案工具斧头一把,被告人作案后在逃跑的路上将该工具丢进路边的池塘,如果将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从池塘提取的斧头、辨认笔录作为一组证据出示那就将整个过程交待的非常清楚,旁听人员听起来也非常舒服,合乎逻辑,而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出示斧头一把。

  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相关文件中并未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中证据罗列顺序作出规定,但这并不代表没有必要对证据罗列顺序进行规范。法律文书是公安、检察官、法官独立运用司法权的物质载体,证据作为法律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及司法认知规律来确定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证据罗列的顺序,以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活动,以充分发挥司法文书的司法象征意义和昭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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