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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的现状
时间:2016-07-29  作者:邓登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往往得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时候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感到不满意,不接受,甚至怀疑我们的办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这种现象背后的本质折射出我国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因此如何正确认识现实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是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改善民众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必经之路。

  一、公信力的内涵及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念

  笔者认为,公信力是指公众对某一现象或者行为的信任程度,其是一种无形资产,是长期的信用或者信誉积累而成。准确理解其内涵,需要从两个相互对立的角度分析,一是从公众的角度,公信力指的是公众对某现象、事物或者行为,如公权力及其运用过程与结果的内心确信程度;二是从对立面来讲,是指某事物或者行为对公众的影响力、作用力、权威力。

  二、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概况

  我国目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方面存在意识缺乏、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理想、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等现状。

  1、执法公信力意识缺乏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尚未正确认识到公信力问题的重要性,对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内涵等缺乏正确认识,更不用谈从哪些途径来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如,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公信力归属于大众的主观判断问题,而检察机关无法把握,只能依法办案;有的认为执法办案中只要注重办案的实体公正、办案质量即可,至于执法办案程序和办案中的细节问题无关紧要,这就无形之中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还有的缺乏最好群众工作意识,群众工作做的不细致、不到位、不理想,致使有些案件无法结案,引起涉案当事人不停地申诉、上访,客观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2、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不太理想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该项职能并未充分发挥出来,与公众的期望之间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在职务犯罪的查处上,虽然近几年来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的贪腐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社会公众对这方面的呼声依然很高。再比如,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存在一些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缺位的薄弱环节,这严重有损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方面的公信力。

  3、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办案人员的各方面综合素质。但是,目前我国有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人员的言行举止、执法办案能力等方面的素养与公众的期许有一定的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某些检察人员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严重,缺乏为民服务意识,不能以检察官应有的职能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存在严重的慵懒现象;二是执法办案的业务能力不强,由于专业知识匮乏和办案经验的欠缺,未能查清楚本应该查清楚的事实,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办案质量不高,影响了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信服程度。

  三、提升我国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笔者根据在检察机关工作的实践,从做实做细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建设和依法充分公开信息以及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几个方面提出增强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途径。

  1、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要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跟踪和监督作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自接收案件至案件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整个过程,都要做到全程跟踪,并做好登记,对办案人员在各办案环节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无向涉案人员或者单位吃拿卡要等情况进行检查。

  2、依法充分公开信息

  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印象主要源于检察机关是否对自身的职能向公众做好宣传工作,是否将案件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充分公之于众以及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等。实施依法充分公开信息,可以定期组织召开“检察开放周”活动,邀请村民代表、市民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到本检察机关参观,并详细讲解办案的流程等;走上街头,深入社区、农村、公共文化场所等,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讲解与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联系紧密的法律法规并答疑解惑,同时鼓励百姓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办案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向涉案人员及其近亲属公开案件的处理流程、现所处阶段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

  3、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否则,权力缺少监督和制约极易被滥用。从内部监督机制上,上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的领导和监督,监督法律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有必要时可以全程跟踪业务部门的办案过程;检察机关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相互监督。二是从外部监督机制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人大、新闻媒体的监督,畅通与公众及时沟通的渠道。如对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公开范围内,主动及时地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布案件的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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