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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首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21-03-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赣州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曾某某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在于都县某乡镇,使用刀、锯、锄头等工具将1株因塌方倒伏但树蔸仍连接在原生长地土壤的樟树非法采伐,并雇请挖机、农用机将非法采伐下来的樟木、樟树蔸装运回自己家中。2020年5月期间,李某某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伙同曾某某,分两次非法采伐4株樟树及樟树蔸。曾某某还将非法采伐的樟树用于雕刻加工。 

  二、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情况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曾某某、李某某非法采伐樟树造成的环境损失进行了鉴定。经鉴定,曾某某非法采伐的1株樟树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修复费用合计13724元;李某某、曾某某共同采伐的4株樟树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及修复费用合计55060元。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某、李某某两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曾某某、李某某非法采伐樟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其造成的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修复生态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于都县人民检察院遂向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该案正在审理中。 

     

  

  三、检察官说法  

  于都县作为森林大县,县内植被种类繁多,樟树资源丰富。樟树作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采伐樟树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伐樟树1株以上即可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明确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的索赔权。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对侵权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侵权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失、环境修复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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