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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年,于都检察院指控的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重判
时间:2020-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6月4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于都县人民法院对周某等16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周某等14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周某获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31.47万元;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另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获刑一年六个月、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纠集谢某、许某等13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分别实施了抢劫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9起、非法拘禁犯罪9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和违法事实10起,并长期实施非法放贷活动,共非法获利9632700元,劫取被害人汽车1辆,敲诈被害人钱财30000元,强迫交易1260000元。同案其他被告人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敲诈被害人钱财21000余元,致1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经常纠集谢某、许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为首要份子,被告人谢某、许某、严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英、刘某军、刘某铭、刘某、李某祺、宋某、肖某、丁某、程某、郭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追缴犯罪所得831.47万元;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追缴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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