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更能在菜市场放心买农产品了!”清晨的农贸市场里,正在挑选蔬菜的杨大爷笑着说。这份安心,源自于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正在开展的农产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
为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得到切实保障。近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其检察职能,针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展开了专项的公益诉讼调查。
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规模大棚蔬菜生产基地,实地调查农药使用情况、废弃农药瓶的处理流程,并了解了经营户如何进行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等日常操作。而在农产品的销售环节,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访问了大型商超和农贸市场,审查了农产品检测记录和公示情况。同时,对市场安全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进行深入了解。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下一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活动,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的重要职责,以检察“力度”守护民生“温度”。
法律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药使用情况。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同时,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对于商超、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