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需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有需要的人’使用,几天就能赚几百、几千元。”如果有这样一份“工作”,你会心动吗?张某乙心动了。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张某甲询问被告人张某乙是否愿意有偿提供银行卡,刚开始张某乙感觉有风险遂拒绝了,后张某乙见张某甲通过该方法来钱快,又心动答应了张某甲。12月28日晚,张某乙经张某甲介绍提供了本人的一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过账,并陪同对方取现14000元,获利200元。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该笔取现资金系他人被诈骗资金。

案件处理过程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经审理,于都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两人拘役并处罚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温馨提示
1.不要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2.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发现“两卡”违法行为(买卖和租赁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要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替他人转账、提现、避免成为洗钱团伙的帮凶。
4.如不慎被骗或遇可疑情形,请注意保护证据,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