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数万元作跑分项目启动资金及押金,对接上家和管理财物,寻找“跑分”卡主并协助“跑分”……这四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企图“跑分”赚大钱,却不料被“一锅端”!
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刘某、杨某、黄某、陈某等四人商议组织跑分活动,约定由陈某出资2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及跑分押金,刘某负责对接上家和管理财物,并与杨某、黄某寻找能够提供银行卡跑分的卡主,杨某协助操作跑分并向陈某报告跑分情况。四人约定陈某分得跑分金额10%的佣金,卡主分得10%的好处费,刘某、黄某、杨某分得10%的佣金。经查,2023年8月至9月四人陆续组织了赖某、凌某等22人(均另案处理)提供33张银行卡进行跑分活动、赖某、凌某等人提供银行卡号给刘某等人,刘某则在“飞机”聊天软件上将银行卡告知上家,上家将资金转入该卡之后,持卡人在手机上通过支付宝将到账资金转账给刘某、黄某或杨某,或者充值到支付宝、微信余额再转出。经查,上述人员提供的银行卡跑分金额合计176095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34268元。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杨某、黄某、陈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帮助予以转移资金,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以刘某、杨某、黄某、陈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大家一定要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对不能出售、转让、出租、分租和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及电话卡!切记:不要卖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