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于都县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线索,对我县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的药店存在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先销售处方药再由医师开具电子处方、消费者未凭医师处方或电子处方购到处方药情形,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都县检察院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药店销售处方药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收到检察建议后,有关行政机关组织对全县药品零售企业双随机(飞行)检查,出动检查117人次,检查了39家零售药店,对存在违规销售的药品零售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利用主题宣传周等节点,持续不断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科普知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用药,实现药品安全共治共享。
法条链接: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