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案件线索后,我们对唐某、陈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了审查,有针对性地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责任。”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说。近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不起诉案件及时提出检察意见,防止不诉了之,既做到宽严相济,又做到罚当其错,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四只被非法猎捕的领角鸮
2023年5月,唐某和陈某在我县某镇捕获四只疑似野生猫头鹰的雏鸟,经鉴定,捕获的四只野生雏鸟均为领角鸮(“猫头鹰”的一种),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公安机关以唐某、陈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二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唐某、陈某以饲养为目的非法猎捕4只野生领角鸮雏鸟,但猎捕后未造成动物死亡,且二人之前均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于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月25日对唐某和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虽然唐某、陈某免于刑事处罚,但其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件移送第四检察部审查。
第四检察部审查后认为,唐某、陈某二人违反有关规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然情节轻微,可不被判处刑罚,但如果“不刑”又“不罚”,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行刑反向衔接不是检察机关一家之事,最关键的在于跟行政机关加强协作沟通。就是否应当对唐某、陈某予以行政处罚的问题,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承办人与林业局执法人员进行分析研讨,并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县林业局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唐某、陈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2月22日,县林业局对陈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书。
行刑反向衔接,可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互补,刑事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行政处罚来避免‘不诉不罚’情形,既给了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处罚,也给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下一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将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严格织密行刑共治法网,有效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司法执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