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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潜逃十七年终落网,正义永不缺席!
时间:2024-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7年了,隐姓埋名,四处东躲西藏,没睡过一个踏实觉,每天都如惊弓之鸟”,“今天从这个地方逃到那个地方,过一阵子又逃到另一个地方,没有一天不提心吊胆”。这是逃亡十七年的赖某金落网后的原话。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9日晚,被告人赖某金与赖某光(已判刑)商议抢劫一辆摩托车变卖钱财用于消费。之后,两人购买了一把铁锤,赖某金将铁锤藏于口袋内。当晚,赖某金联系摩的司机被害人刘某,让刘某送二人回于都县一偏远乡镇。当刘某驾驶摩托车载着二人行驶至偏僻道路时,赖某金拿出携带的铁锤朝刘某的头部砸去,三人连车倒在地上。赖某金起身后让赖某光拿出携带的刀具,赖某金接过刀后向刘某捅去,刘某用手抓住刀刃求饶。赖某金叫赖某光用铁锤木柄敲打刘某的头部,并让刘某将证件和钱包拿出来。被害人刘某随即将证件和钱包丢在地上,乘机逃走。赖某金和赖某光两人将摩托车骑走,并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会昌县的一家修理店。经鉴定,被抢劫的摩托车价值为3150元。案发后,赖某光被抓获归案,赖某金则逃亡广州市、东莞市等地。2023年9月,赖某金被抓获归案。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金携带凶器,通过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1月,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被告人赖某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因一时贪念铸成人生大错。做了不法之事,只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妄图通过躲藏来逃避法律的制裁,终将成为泡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编辑:邱祺、赖兴煌

审核:邓登峰、李圣阳

监制:曾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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