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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老板注意了,这种行为要获刑!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

但总有一些胆大妄为的“老板”故意拖欠

对于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

于都检察坚决依法从严打击!



案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因经营不善,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于都某制衣厂于2019年9月停工,同时被告人同其哥哥(另案处理)签署虚假工厂转让协议书,并把协议签署时间写到2019年2月18日。10月10日,孙某某等人将朱某某拖欠工资一事投诉到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月29日,于都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制衣厂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哥哥回到于都县人社局应询并签收相关行政处理文书,谎称其是制衣厂的实际经营者,并确认拖欠45名工人工资数额为18余万元,但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11月7日,于都县人社局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责令该制衣厂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被告人仍未支付员工工资。2020年12月16日,县人社局决定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处理。

于都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我国法律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逃匿支付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

恶意欠薪的背后牵动着众多家庭,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检察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于都检察将继续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支付劳动报酬免牢狱之灾


2023年1月17日,于都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因嫌疑人段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并获得谅解,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无犯罪前科,于都县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既让段某某认识到不能无视国家法律“一意孤行”,又替员工要回了“辛苦钱”,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案情回顾

2020年11月,段某某经营的某服装厂出现拖欠员工工资问题,2020年12月15日,陆续有员工向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工资拖欠问题,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服装厂限期足额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段某某不予回复。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移于都县公安局。

于都县公安局立案后,段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段某某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检察官说法

作为劳动者,面对恶意欠薪行为不能忍气吞声,应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可通过向人力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等途径,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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