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营不善,被告人朱某某经营的于都某制衣厂于2019年9月停工,同时被告人同其哥哥(另案处理)签署虚假工厂转让协议书,并把协议签署时间写到2019年2月18日。10月10日,孙某某等人将朱某某拖欠工资一事投诉到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月29日,于都县人社局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制衣厂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被告人哥哥回到于都县人社局应询并签收相关行政处理文书,谎称其是制衣厂的实际经营者,并确认拖欠45名工人工资数额为18余万元,但仍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11月7日,于都县人社局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再次责令该制衣厂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被告人仍未支付员工工资。2020年12月16日,县人社局决定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处理。
于都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起公诉。
最终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