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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心,可能你已陷入传销……
时间:2024-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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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就能返利?

还能躺着赚钱?

这些看似一本万利的好事

其实都是传销

这不,舒某某、易某某就因为传销,摊上事了……

案情简介

广东省某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称“某元精品公司”)通过运营“某元精品”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多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型会员体系,平台注册登记13万余个会员号,从中骗取钱财,涉案金额达4.1亿元,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其中,舒某某、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在2019年4月、5月通过扫码加入到“某元精品”公司,后利用在朋友圈、微信群聊发送“某元精品”商场的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及口口相传的方式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舒某某、易某某发展下线总人数均达4800余人,发展下线层级三层以上,非法获利分别为8.9万余元和10.8万余元。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舒某某、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舒某某、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的骗人伎俩和惯用手法

传销组织者为了引诱更多的人参与传销活动,使用了大量的骗人伎俩。预防抵制传销,应当了解一些传销骗人的惯用伎俩。


伎俩之一:诱惑力十足的“诱饵”

为将“潜在下线”引诱到传销活动地,传销组织者或“上线”往往编造“高薪招聘”“提供就业”“投资做生意”等极具诱惑力的理由,投其所好,吸引人们前往。


伎俩之二:假装温馨的“亲情友情”

为提高发展下线的成功率,传销人员往往将个人人际交往网络成员,即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作为首先考虑吸纳的对象。


伎俩之三:难以抗拒的“精神控制”

较典型的如“二八定律”,即对新来的受骗者,传销组织要求“业务员”(上线)80%谈感情,20%谈事业,绝对不能讲有关传销的事情;宣扬一些所谓的“成功案例”,逐渐消除新来人员的防御心理;不间断进行高强度“洗脑”,全面营造“传销致富”的氛围,从精神上控制新加入的传销人员。


伎俩之四:似是而非的“营销理论”

“消费联盟”“连锁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等层出不穷的新名词,让人眼花缭乱,难辨真假。传销组织者为这些名目设计了似是而非的“理论体系”,用以伪装传销活动的骗人实质,对普通老百姓极具欺骗性。


伎俩之五:虚张声势的“互联网传销”

目前网络传销的主要形式有:


传统传销的“网络版”,即借助互联网推销实物产品,发展下线。


靠发展下线会员增加广告点击率来给予佣金回报,通过网络浏览付费广告获得积分


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即传销组织设立网站,参与者通过交纳入门费加入该网站,取得资格去推荐、发展他人加入,并可以按照推荐成功加入的人数获取积分。


利用微信朋友圈炫富,塑造致富形象,发展人员加入。


伎俩之六:时常变幻的“传销噱头”

为掩盖其拉人头的实质,传销组织者、策划者还利用“股票分红”“会员制”“电子商务”“资本运作”“连锁经营”“直销”等种种噱头,给传销活动披上一层掩饰的外衣


如:某传销组织利用人们对“送海外原始股”的兴趣,谎称即将上市,成为公司成员不仅可以配送“海外原始股”,发展下线可享有推荐消费佣金、下线的分红等利益,其实质还是“金字塔形”按人头抽取佣金的传销。


伎俩之七:曲意解读的“旗号”

传销组织者打着“支持西部大开发”等幌子,曲解国家政策,为传销穿上了一层支持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增强了传销欺骗性。


伎俩之八:涉黑性质的“暴力传销”

一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的“暴力传销”,对新来的人员,传销组织者收掉其身上的手机、财物和身份证件,派人跟踪和监视,限制人身自由。


一种是传销人员唆使被骗人员编造“生病住院”、“出车祸”等谎言,向家里要钱,更有甚者教唆被骗人员在电话里给家长演戏,以“绑架、不给钱就如何”的形式敲诈勒索,已初步显露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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