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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银行卡,不当“工具人”
时间:2023-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帮我个忙,银行卡给我用一用”

“有好处费,银行卡给我走下账”

这是什么神秘“买卖”?

只要做个“工具人”就可以赚钱了?

请注意

当你把银行卡交到他人手上时

即面临着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杨某甲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一自称网络赌博平台代收代付转账的上线(身份不详),并实地来到福建省某市与上线对接确认转账事宜。2021年8月,杨某甲组织介绍同乡杨某乙向上线提供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并通过杨某乙的介绍又组织曾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其名下2张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非法转账。经查,杨某乙所提供的银行卡非法转入资金总额共计143万余元,涉诈资金38万余元,曾某某提供的银行卡非法转入资金总额共计12万余元,杨某甲从中获利3800元,杨某乙从中获利3600元。


处理结果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以杨某甲、杨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所有一夜暴富的美梦背后早已标好代价,要靠勤劳双手创造幸福生活,千万不要因一时大意或贪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的代价。出租银行卡、拉人入群的帮信行为看似“无害”,却是电信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可以“杀人于无形”。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给他人,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行为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保持警惕,做好防范,不要感情用事,加强反诈意识,及时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更要防止因一时贪念掉以轻心,不慎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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