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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流窜作案十余次,系列跨县盗窃案判了!
时间:2023-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很多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在自己家乡作案,采取流动性跨区域作案的方式,公安民警就抓不到了,司法机关就处理不了。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此类犯罪分子低估了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决心与毅力!


案件经过




2021年11月至12月,周某伙同谢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流窜在安远、于都等地多个乡镇,先是利用货车打掩护,推走路边的电动车、摩托车,然后,两人一起将盗窃的电动车、摩托车抬上货车车厢后转卖给流动废品收购站,共计流窜盗窃12起,最后一次在实施盗窃时被于都警方现场抓获。经查,除最后一起在实施盗窃时被抓获尚未销赃之外,其余11次盗窃所得车辆均被倒卖流动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12360元。


处理结果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和谢某犯盗窃罪,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是本地域内作案还是跨区域流窜作案,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司法机关就会依法打击处理,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此外,临近岁末年终,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要让小偷、扒手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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