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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租车,真诈骗!真“刑”!
时间:2023-11-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汽车租赁是一种逐渐成熟的汽车使用模式,为众多承租人带来出行便利,租车的目的本是为了使用。但是,个别诈骗分子就为了套取现金,将租赁到的他人汽车抵押或者变卖,而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这种案件值得大家警惕!

案件经过

2022年6月,冯某为了诈骗钱财,伪造了在某租车平台上租赁的宝沃汽车的虚假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并向潘某谎称该车辆是自己所有,打算低价卖出。潘某查看车辆和车辆证件之后,信以为真,给付37500元购车款给冯某。因冯某停止支付车辆租金,租车公司便将该车辆取回。随后,潘某要求冯某退钱,冯某在退还3000元后,就变更手机号码,潜逃在外“玩消失”,潘某无奈便选择报警。2023年6月,冯某在湖南长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处理结果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冯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并责令冯某退赔受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345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妄想不劳而获的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同时,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购车人,在购车时应当仔细审查车辆相关证书的真实性,不要被表象所迷惑,更不能贪图小便宜,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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