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馅饼”,都标注了价格。
为了贪几千块小钱,沾惹“帮信罪”,真的不值得!
2023年2月,罗某在得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一天可以获得3000元报酬。于是,罗某便联系上家,双方在呼和浩特某小区见面,见面后罗某将自己的手机、一张浦发银行卡给对方,对方通过操作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罗某在一旁,必要时配合对方进行刷脸验证,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罗某当场拿到现金3000元,对方还留了600元作为好处费给罗某。经统计,银行卡内资金流水606000元,其中涉诈资金104000元。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罗某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以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惕“帮信”,不做“帮凶”!切勿因为贪图小利沦为帮助他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官在此提醒您: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均属违法行为!
赣公网安备 36073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