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张某(已判决)在于都县城的一家古玩店入室盗窃得老铜钱101枚、银币38个、851张老版纸币和兑换券。朱某在知道张某盗窃得手后,帮忙一起将赃物以3070元的价格进行售卖,之后两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这些被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2959元。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予以转移并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以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帮助他人“销赃”并从中非法获利不可取,切勿因为蝇头小利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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