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经营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过程中,要时刻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安全。
2021年8月,罗某某开始在租赁的大棚内种植辣椒,在得知使用农药“毒死蜱”杀虫效果好后,罗某某便在一农资店将“毒死蜱”农药买回,并对其三个大棚内栽种的辣椒苗进行浇灌。三个大棚内辣椒成熟后产量约为65000斤,价值16万余元。
2021年12月,经检验,罗某某承包的大棚内种植的辣椒均含有禁用农药成分“毒死蜱”,案发后该批次辣椒已全部铲除销毁,未流入市场。
经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罗某某明知“毒死蜱”属于禁用农药,仍在辣椒种植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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