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上头“电子烟”? 上瘾还上拷!
时间:2023-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你吸的电子烟可能是新型毒品!

随着电子烟的兴起

一些不法分子

将一种叫做合成大麻素的新型毒品

添加到电子烟油中

并称之为“上头电子烟”


案情回顾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舒某某从程某某(已判决)手中购买了一批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及烟油存放在邱某某(已判决)处,通过网络售卖后由邱某某跑腿送货。

2021年7月3日上午10时许,居住在赣州市章贡区的谢某某联系舒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上头”电子烟。舒某某收款后联系邱某某将“上头”电子烟送给谢某某,并通过微信转了50元跑腿费给邱某某,邱某某将一支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电子烟送至谢某某住处。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于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最终认定舒某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021年7月1日,我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正式整类列管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意味着所有品种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都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销售含有合成大麻素的上头电子烟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吸食此类上头电子烟属于吸毒行为。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涉及的“上头电子烟”,实际上就是毒品

此类新型毒品会被犯罪分子用所谓的“时尚”、“加料”的名义对外贩卖,隐蔽性强、流通速度快、被滥用风险高,甚至会在青少年群体中蔓延。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青少年、家长和教育部门,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增强青少年辨毒识毒禁毒意识,远离毒品,健康生活。




香烟、电子烟有害健康

“上头电子烟”更是毒品

千万提高警惕

莫入毒品陷阱

拥抱健康未来

向上头电子烟说“不!


版权所有: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于都县贡江镇于山大道北侧 邮编:342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赣公网安备 360731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