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关系着公共安全。
使用着的电缆线更是如此,
但有的人就是为了把电缆剪断卖钱,
却忘记了“公共安全”这件大事!
2023年2月,肖某先后两次来到于都县河边的某公园护栏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将安装在护栏外围的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割断,从线槽中抽取二十多米的电缆,并将电缆剥皮,获取铜芯。而后,肖某将铜芯卖给流动收废品的人并获利。经查实,该电缆线是该河边公园的正在使用的照明工程的电缆线。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肖某以盗窃的方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肖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电力系万家,安全靠大家。保护电力设施设备,人人有责。切不可像肖某那样,贪图蝇头小利,因破坏电力设备而被判刑!让我们一起,守护电网安全运行,守护于都的万家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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