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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跨出校门步入牢门,别让“掩隐罪”毁了你的未来!
时间:2023-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开学第一课:这个案例值得你警醒、反思

闫某本该是刚出校门的意气风发,有着对美好未来一展抱负的大好青年。却不想因为贪图蝇头小利,为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提供银行卡并取现,而走上犯罪之路。最终身陷囹圄、锒铛入狱……
这真是令人扼腕叹息,唏嘘不已……


案件经过

闫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2022年11月,闫某听信向某(另案处理)的介绍,提供银行卡帮助转移资金并取现,可以获利。闫某在明知转移的资金是诈骗资金的情况下,提供1张银行卡给上家操作,当日该卡收到130000元,闫某亲自取现82500元给了上家,剩余47500元根据上家要求转入指定账户。经查,闫某提供的银行卡进账130000元为被害人肖某的被诈骗资金。



处理结果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闫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转账、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闫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天上不会掉馅饼!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别人提现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吗?为了蝇头小利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这是你想要的吗?请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做犯罪“工具人”!!!

*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确实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并不是完全相同。就相似之处而言,两罪均系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罪且无事前通谋、对于上游犯罪均是概括性的明知、均存在犯罪故意。但该两种犯罪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1.行为人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但对他人的具体犯罪内容并不知情;但是掩隐罪明知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对于资金的具体性质以及销赃的金额是明确知道的。

2.提供帮助行为的阶段不同。帮信罪是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通常为犯罪中的一环,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事先帮助行为;但掩隐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系事后的销赃行为。

3.所结算的资金性质不同。帮信罪中所结算的资金性质往往是犯罪的经营性资金,如赌资、交易流水资金等等,并不要求所帮助的犯罪对象系犯罪所得;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所结算的资金是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等收益。

总结:如果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可能构成帮信罪。如果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银行卡并有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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