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8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伟等10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在于都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公诉人指控孙伟、刘炜、王聪、彭晨、郭海涛、刘赣骏、张小荣、郭鑫、王良正、刘鑫等恶势力团伙先后实施了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依法予以惩处。
图为法警押解被告人到庭
图为检察官当庭指控被告人
于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依法核实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审阅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讯问,核实了有关证据,听取了辩护人意见。
法条链接
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斗殴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